鄭中信:尊嚴死的立法,是否會影響社會價值,讓死亡成為慣例或規定?

尊嚴死的立法,是否會影響社會價值,讓死亡成為慣例或規定?
(鄭中信/撰文)
(閱讀分享會筆記/2020.02.08兒玉真美《死亡自決權》NO.1)

在什麼樣的條件或是情境之下,我們會開始思考自身的死亡?乃至於思考死亡的方式?面對自我的死亡,我們是否擁有介入的權力,讓生命提早結束?對於自我生命終結的決斷,需要法律支撐嗎?在沒有法律支持的前提下,會有什麼樣的問題?在法律介入之後,又要面臨什麼樣的挑戰?當死亡自決、協助死亡被法律所認可,我們是否可以在體制的運轉機制下,依然可以擁有自由意志,選擇死亡或是生存?

在探討死亡自決權的氛圍中,我們有沒有可能跳脫選擇或不選擇的思維,重新理解那個逼迫我們思考死亡的「條件」或「情境」?如果那個條件或情境獲得改善,能否改變思維的軌跡?或是減輕選擇的壓力?可以讓自身(以及親屬、醫療系統、國家法律)有更多的時間思考死亡。

兒玉真美《死亡自決權》這本書,分成三大部份,分別是「關於死亡自決權的討論」、「「無效醫療」論死亡自決權」、「不平等對待與人類尊嚴」。在第一部份的開頭,描寫出日本尊嚴死的討論出現矛盾的邏輯,贊成尊嚴死的輿論,卻反對尊嚴死立法。其中,最大的顧慮是「制訂尊嚴死的法律,表示尊嚴死不再是個人的問題,會帶給社會的價值觀與態度巨大的影響,進而規定眾人的價值觀與態度」(P40, 94)。

舉例來說,在醫療資源有限的狀況下,一旦遇到資源重新分配,重度身體(包含心理)機能障礙,需要仰賴各類為生系統,藉以維繫生命的人群,有可能被視為尊嚴死的對象。縱使自身依然保有求生的意志,也會因此被迫選擇死亡。讓原本出自於個人意志的尊嚴死,變成被價值觀、態度、制度決定,個人不再具有選擇的權力。有一部份身障團體,即是害怕這樣的趨勢,因此抱持反對立法的意見。

另外的顧慮是,在立法的機制下,醫療態度會不會因此出現心靈的滑坡現象,把「重度障礙」視為「疾病末期」(P89),不再對重症病患、高齡失智病患、精神病患,採取積極治療。以致於讓可以擁有較好生活品質的病人,因此失去原有的醫療資源,在不舒適的狀態下,面對生命末期。看似尊嚴的走向死亡,實際卻是走得極不安穩。

此外,照護者是否也可以以法律為靠山,基於利益良善的慈悲與關愛,在沒有經過病患同意,或是違背病患意願的狀況下,以停止醫療資源,或是提供藥物的方式協助殺人,結束病患的生命。

兒玉真美認為,尊嚴死不斷被提出討論,來自於被照護需求,以及照護資源,持續遭遇現實衝突,以致於被照護者(或是照護者),開始思考死亡,藉以結束生存的負擔。如果,國家社會具有完備的「社福支援」系統,是否便可以減低經濟負擔,提供更多的思考時間與空間,看待生命的進程,而不陷入死亡或是不死亡(存活)的抉擇中。

以個人觀察,臺灣的醫療系統,被賦予的拯救生命的普世價值,面對著死與活(生命結束、不結束)的考驗,很難有餘力去思考生存品質,病患(或是家屬)情感或需求的問題。以致於寧可進行無效醫療,也要貫徹醫療責任,延長病患的生命。姑且不討論醫療資源的效度問題,病患或家屬是否可以選擇存活的品質,拒絕無效醫療?醫療系統是否可以配合病患或是家屬的意願?是更加普遍(或務實),人人都可能遇到的問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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