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中信:給「屏東」看的刊物:談屏東縣政府(2016)《撫浪屏東》地方刊物

星期三人文講堂(2/20)
鄭中信:給「屏東」看的刊物:談屏東縣政府(2016)《撫浪屏東》地方刊物

縱使已經為「屏東」畫上引號,標記著「屏東」的詞彙語意,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,有諸多面向可以討論。但是,由區域性的概念出發,在認知上,便已經區隔差異,依然是個危險的命題。這篇文章以批判的方式,重新審視最初的問題意識,是個假問題。

關於「什麼是屏東的刊物?」的句子,因為「S+的」語法,標記著「刊物」(N)是有主之物,擁有者是引號中的「S」,指涉特定對象是詞彙「屏東」。就出版項是「屏東縣政府文化處」出版來看,看似擁有者(S)是屏東的行政單位,代表著特定區域,服務特定區域的民眾,擁有話語權,成為區域的標的。但是,屏東縣政府是後起的概念,必須先有民眾活動的既定事實,才有行政單位的形成。沒有民眾,便沒有行政單位,行政單位的組成,順應民眾而來。因此,行政單位的主體性,在於民眾。換句話說,民眾才是「S」的指涉對象,而隨著民眾類型的繁複性,將題目定為「屏東的(民眾的)刊物」,將被民眾的多元性(複數主體)給淹沒。(屏東縣人口減少,預估2020年區域立委選舉,將減少一席次)

如何定義「民眾」?以「戶籍」所在地,區隔本地、外地的民眾類型,是落伍的概念。戶籍固然是管理的機制,但是在交通便利的時代,跨縣市活動是常態,民眾實際的活動,不會被戶籍所限定。來自各種文化的人群,會因為各種原因,聚集在特定區域,隨著停留的時間長短,而有短期、中期、長期,或者是跨世代(世代繁衍)的差異。(不論族群類別、停留原因、時間長短,行政單位也需服務各種類型的民眾)民眾類型的繁複,讓「S的(屏東的、民眾的)」變成複數、無法限定,因此,將民眾轉換成為受詞「O」,成為「給」的對象(「給+O」),自然也無法論述。如果強行定義編輯主體,或者強行定義閱讀受眾,只會讓論述陷於難堪,凸顯各種不恰當的預設觀點。

那該如何談論屏東縣政府(2016)《撫浪屏東》(From Pingtung)這份刊物呢?!大致草擬為「來處與他方:談屏東縣政府(2016)《撫浪屏東》」(哈哈哈!明明是他者論述比較流暢,硬是要談主體問題,有點自討苦吃。)

#在地方人文空間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

[法]安妮·華達(1928-2019)

 [法]安妮·華達(1928-2019) 1954 《 短角情事 》 (La Pointe Courte) 1961 《 五點到七點的克萊歐 》 (Cléo de 5 à 7) 1965 《 幸福 》( Le bonheur) 1966(Les créatures) 19...